程贤芳(住城关镇明清村1组31号):
县法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8256元(利息截至2015年5月29日),本案诉讼费由你负担。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