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定梅(住湖北省竹山县上庸镇北坝街2组):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按月利率6.525‰计算,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875‰计算)。本案受理费680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