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维林:
我单位于2009年1月1日与你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我方将位于城关镇明清村三组大石沟的土地租赁给你办砖厂使用,租金每年五万元,租金支付时间为每年年初。如果你不能按约定时间交付租金,将视为你自动放弃租赁。我方有权通知你撤出租赁场地,并追究你的违约责任。我方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土地,而你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未交付租金,已累计拖欠我单位租金叁拾万元。因你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现特通知你:我单位正式解除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请你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土地并缴纳拖欠我单位的租金。逾期,我单位将依法收回土地并要求你承担相关责任,给你造成的损失也由你自行承担。
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村民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