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竹山县渔种场职工施玉前同志:
你于2012年5月24日与我单位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停薪留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时间为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12月31日。你应于2013年12月31日以前回单位办理上岗或续签等相关手续,但至今未回。自2013年8月开始,你因没有在竹山居住,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你联系,你本人置之不理,属单方违约。请你于2015年12月25日以前到本单位当面协调解决履约问题。逾期不到,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协议》相关规定,解除我单位和你劳动关系。特此公告。
竹山县渔种场
201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