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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4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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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

新闻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4日  查看次数:次  
  本报讯   5月20日,全县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审暨政策业务培训会在县会议中心召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对十堰市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新政策进行解读,并对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进行了业务培训。
  本次年度审核将涉及全县289家单位,于本月开始至下月30日对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并且本次年审在缴存工资基数、缴存公积金上、下限和缴存公积金比例,较往年均有调整。
  记者从会上获悉,对于工资总额所含内容的计算,2016年与2015年发生了变化,主要体现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算方式上。今年的计算方式为:行政机关单位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公务员通讯补贴)÷65%;事业单位月缴存基数=(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缴费基数+物业管理补贴+处级以上干部住宅电话费)÷65%;企业及其它单位月缴存基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总额÷12。
  在缴存公积金上、下限方面,2015年规定市属各单位缴存上限为9357元,中央、垂直管理单位缴存上限为15466元;市困难企业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城区1020元,各县(市、区)缴存基数为900元。2016年,市属各单位月缴存上限调整为13500元,中央、垂直管理的单位上限调整为15000元;市困难企业月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城区1255元,各县(市、区)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100元。
  在缴存比例上,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24%(单位和个人各缴12%);其他单位最低不得低于16%(单位和个人各缴8%),特困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单位和个人各5%)。考虑到困难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为减轻企业负担,将缴存比例由2015年的最低8%调整为最低5%。(向继华   唐呈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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