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菊(住湖北省竹山县深河乡麻线村4组):
本院受理原告袁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上庸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庸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罗显兵(住湖北省竹山县麻家渡镇店子街村5组):
本院受理原告殷国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登报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宝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杜荣华(住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明清村1组45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422624197304085214):
本院受理原告丁邦生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