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效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7月初,我县出台《竹山县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安置原则、安置办法、安置计划、安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明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为“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四种对象。
《规定》强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政府统筹安排的要求,采取积分排序、按序选岗的办法,建立阳光安置工作机制,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妥善安置。 (孙成湘 杨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