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德庆(住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组76号):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710.40元及2016年7月19日以前的利息22994.80元;2016年7月19日以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0.656%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鹏(住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
我院受理原告赵庆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鄂032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