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全(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6710042851):
本院受理原告夏刚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陈良勇(住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朱家湾村3组):
本院原告汪世才与被告陈良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3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良勇在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世才借款1800元,赔偿原告汪世才交通费损失300元,共计21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上诉,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钧哲(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8605190018):
本院受理原告任行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任行柱借款293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4元、公告费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光军(公民身份号码:420323197603090553):
本院受理原告杨福国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鄂032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杨福国欠款4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9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