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县人社局获悉,我省从2017年11月1日起,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竹山为1250元/月 。这是1995年湖北建立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全省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依旧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类,前者按区域划分为1750元、1500元、1380元、1250元四档,后者分为18元、16元、14.5元、13元四档。受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影响,竹山县在本次调整中划归为第四档,即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相比现行标准,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在1100元/月、12.5元/月的基础上分别上涨13.6%和4%。
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全县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劳动者若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执行该标准的,可依法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投诉。 (李承梅 曾 娟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