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登宝(住湖北省竹山县楼台乡庙湾村1组5号):
本院受理何聪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鄂0323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何聪劳务工资17900元。由你负担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1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蔡克言(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秦家河村3组):
本院受理蒋先奇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鄂0323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蔡克言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蒋先奇1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良军、黄霞:
你们与田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