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职数管理
领导职数是指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职务数额,包括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各部门在选配领导干部时,要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为依据,不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已超配的领导职数要逐步调整到规定的限额以内,不得违规提高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部门编制在1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为1-2人,编制在11-20名的,领导职数为2-3人,编制在21名以上的,领导职数为3-4人,最多不能突破4人。按规定应配备“三总师”的,原则上由部门副职兼任,不单独配备。党政职务要交叉兼职,原则上不分设。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配备为:编制在3名以下的设正职1名;4—7名的设1正1副;8—19名的设1正2副,20名以上的设1正3副。
编制“实名制”
编制实名制,是将编制管理与人员管理紧密结合,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部门、单位定编到人,并将编制数额和配备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的一种管理制度。
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
机构编制审批权归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其他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审批。我县部门和单位提出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均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和承办。其中,副县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和相当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必须经市编委研究审核报省审批;正、副科级行政机构和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必须报市编办按规定程序审批。建立机构编制事前沟通制度,各部门和各单位报送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事先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以规范的请示公文格式向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呈报,或直接向县委、县政府呈报。未经沟通协商的,机构编制部门对其报送的机构编制事项请示不予受理。
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